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请注意!
来源:人民网原创手稿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王仁红)据农业农村部消息,属国家标准水产养殖生态养殖示范区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督导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制定印发了《全国水生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对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示范单位建设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对农业农村(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给予优惠和重点支持。
《办法》 es”强调,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和示范要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地方政府全面推进绿色健康养殖。并改善水产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在职责分工上,《办法》明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业局负责统筹部署全国示范区建设示范活动,制定管理办法、统一认定、制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等,并全面监督和其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渔业部门(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层面示范区的创建和备案、评估验收、择优提交、日常监管等工作。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工作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国家级示范区实行定期复查、工作检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督机制。省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考核验收标准》定期组织复查,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它每 3 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应当在评估完成后1个月内向农业农村报送。渔业和渔业管理局。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农业农村部不定期组织交叉检查和监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农业农村部渔业和渔业局。
《办法》特别强调,如果在国家示范区发生重大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定期复检不合格;年度评估报告建议调整名单;公开报道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六类情形,农业农村部批准后,将其调整出国家示范区名单。
自调整出名录之日起6年内,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立示范示范的申请。
文章来源:《水产科技情报》 网址: http://www.sckjqbzz.cn/zonghexinwen/2021/0701/558.html